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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原因导致僵尸企业存续0弓型卸扣

发布时间:2022-07-13 18:23:12

三原因导致“僵尸企业”存续

对有价值的企业以市场化方式实施债转股,防止出现“免费的午餐”

“僵尸企业”缘何还在存续?对“僵尸企业”该如何处理?在5月29日的“2016金融街(9.600, -0.03, -0.31%)论坛”上,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给出了自己的观点。

在她看来,淘汰落后产能与鼓励创新发展是中国经济结构调整的战略措施,简政放权的商事改革与清除“僵尸企业”是促进企业新陈代谢的政策措施,而这些措施要达到预期的效果,必须遵循市场规律,在法制的轨道上运行。

吴晓灵直言,“僵尸企业”不能市场出清是中国经济结构调整的重大障碍。“产品没有竞争力、财务不可持续、资不抵债的‘僵尸企业’不能有序实现市场退出,是对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,会扭曲信用定价体系,积累金融风险。”

谈及“僵尸企业”缘何还在存续这一问题,吴晓灵认为是由三方面原因造成的:其一,不恰当的政绩考核和维稳的增长压力,促使政府尽力从资金上维持“僵尸企业”的生存;其二,不当的业绩考核和责任的追究,使银行不断地让一些“僵尸企业”靠输血维持;其三,现行企业破产制度不健全,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,生产要素市场发展滞后,各项政策措施不配套,致使政府、企业、银行、法院,对“僵尸企业”市场出清望而生畏,对企业依法破产或依法重整更是很少问津。

与此同时,吴晓灵称,社会各界应提高认识,加强对《企业破产法》实施。在她看来,执行《破产法》对企业实现依法重整或者清算是企业优胜劣汰的保障,是提高社会资源使用效率的保障,也是提高对企业家失败的容忍度,鼓励企业家试错创新精神的保障。“任何一个企业都不可能一创业就是永远正确的,都有一个试错的过程,如果我们给了企业以试错的过程,有了这样的容忍度就可以鼓励企业的创新”。

她同时称,应完善破产法律制度各项配套措施,依法促进市场出清。应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,按照商业化原则判断企业是否有生存能力;要积极引入预重整制度,将政府协调机制规范化,并赋予预重整一定的法律效力;建议在巡回法院或者部分省市高院设立破产与金融审判庭,专司破产与金融案件;完善《破产法》,将《企业破产法》改为《破产法》,增加预重整制度、个人破产制度和经营性事业单位破产制度;完善相关配套工作和政策,包括完善与破产相关的税收法律体系。

在加快不良资产市场化的处置方面,吴晓灵给出了六条建议。第一,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价值发现和资源配置作用,构建多元化不良资产交易市场,整合资产、债权人、债务人、处置主体、投资主体的各类资源;第二,吸引金融机构、民间资本和国外投资者等各类投资主体,投资不良资产市场,提高市场活跃度;第三,对有价值的企业以市场化方式实施债转股,防止出现“免费的午餐”,逐步降低企业的杠杆率,对明显缺乏拯救价值和市场前景的“僵尸企业”则应直接进入破产程序,加快市场出清;第四,探索不良资产证券化,拓宽不良资产处置的资金渠道;第五,鼓励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不良资产领域;第六,在困境企业重组中引入专业重组机构,提高重组成功率,并实现企业的再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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